1、承租人转借、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。
2、公租房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。
3、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,拒不恢复原状的。
4、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。
5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。
6、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,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。
7、在租赁期内,承租人通过购买、赠与、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,不再具备公租房条件。
8、在租赁期内,承租人租赁或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。
1、开具《退房凭证》需主申请人本人持《住房保障证》办理。
2、依据《公租房租赁协议》,在采暖期间不予办理退房手续。
3、户籍在公租房住址的,需在房屋验收前将户籍迁出,并携带迁出后新登记的户籍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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